CN | EN
首页 / 新闻在线

张起淮: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明星也不例外

2020-01-08

2020年1月3日,微博某航空博主爆出自2019年9月起,微博用户昵称为“_若宸”的国航员工多次在其个人微博晒出多位明星乘机记录,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国籍、座位号等个人信息,一时间引发热议。1月3日22时许,国航官微“中国国际航空”在微博平台致歉,并声明已对涉事员工做出停飞处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一直以来是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重灾区。近日我接到媒体朋友的采访,就国航乘务员泄露明星乘客个人信息事件在此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演员、歌手、运动员等文体工作者因其职业特性导致个人行为饱受公众关注,虽然生活在镁光灯下,但其披露个人信息并不是理所当然的职业操守,知名文体工作者亦属于我国个人信息法律法规的保护对象。而有关个人信息的定义,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微信图片_20200108150544.jpg


其次,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9条的规定,国航乘务员在履行职责及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明星个人信息后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行为,如尚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另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前述行为如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其情节轻重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且由于其利用职务之便应从重处罚。除以上治安、刑事处罚外,本次事件中明星的个人信息系通过微博平台泄露,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明星作为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要求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1.jpg


再次,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专门立法,其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除此之外,另有《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17)》等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为个人信息保驾护航。但目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供给相对个人信息泄露泛滥成灾的市场来说尚处紧张状态,我们需要专门的立法给个人信息保护一剂强心针,也需要各行各业基于行业自律建立起自己的行业标准,更需要公民提高个人信息泄露的防范意识以及保护他人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而对于某些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有关部门更应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总而言之,建立起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先行、行业实现自律、部门加强监管、刑法坚守底线的四位一体防护墙对于缓释目前刑法先行、专门立法缺位的状态很有必要。

微信图片_20200108150528.jpg


最后,明星的晕轮效应让很多人以追逐明星同款、获取明星个人隐私信息为荣,尤其是心智尚不健全的青少年群体,我们应该远离偶像的个人生活,学会从公众人物身上汲取可以提高自我的正能量,努力发挥偶像的榜样作用而不是失去自我让其成为我们精神世界的领袖。

Copyright by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05039659号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人才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