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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例谈知识产权刑事合规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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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还在不断探索学习如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进程中,就已经有人利用自身拥有的专利技术,作为犯罪手段敛财。这一现象,值得引起诸多企业和做企业刑事合规律师的高度重视。


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一、犯罪人娴熟掌握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二、犯罪人以拥有的专利技术作为敲诈勒索的手段


三、探讨检察院的两种抗诉理由


四、本案的几点启示


据《高沃知识产权》11月1日的报道:2021年10月27日,被媒体称为“专利权敲诈第一案”的李某敲诈勒索案,经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李某、李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专利独占许可,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向被害单位掌阅公司索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何有效地保护企业的技术成果,涉及到具体的相关专业,《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是非专业人员未必清楚的事情。但是,做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的律师,却必须深度了解相关企业的专业技术,这是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的重要手段之一。


 01. 


犯罪人娴熟掌握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据悉,本案的犯罪人李某,有着许多普通人不具有的学习背景。高中阶段就喜爱发明创造,大学期间分别学了化学、物理和自动化三个专业,获得两个毕业证和一个学位证。


(一)精通专利申请方法与流程


李某不仅拥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即专门代理企业或个人的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其主要工作大多与知识产权相关,本人还控制着数家“科技公司”。


(二)熟知“相同”、“相近似”技术的实质差异


这些年来,李某与公司的研发人员,向中国专利局相继申请了约六、七百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约100多件。


然后,李某刻意上网搜索,寻找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与其相似技术的企业,以诉讼或者向证监会等相关机构举报的方式,对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上市、融资等方面施予负面影响,进而迫使这些企业与自己的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签订和解协议等方法和途径,迫使签约对方支付钱款,才撤诉或不再主张自己公司的专利权。通过这些手段,李某的公司实际获利116.3万元。


 02. 


犯罪人以拥有的专利技术


作为敲诈勒索的手段


李某处心积虑地寻找正在募集股份的企业,或者正在准备上市的公司信息,伺机在这些公司绝不敢涉案诉讼的关键时段,以自己公司拥有的专利,实施不同手段的敲诈勒索。


(一)利用“企业的非常时期”实施敲诈


1.企业募集股份阶段。据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李某因获悉掌阅公司正处于首次公开募股阶段,遂以科斗公司名义,先后多次 掌阅公司侵害其专利“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专利号略)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掌阅公司在认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为避免影响上市进程,被迫与科斗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专利实施许可费名义支付科斗公司80万元,后实际支付50万元。


2.利用企业上市期间实施敲诈。被告人李某因获悉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于在深圳主板上市进程中,遂以本星公司名义,先后以盈趣公司侵害其拥有的3项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证监会举报,披露已向盈趣公司提起专利权纠纷诉讼,使盈趣公司被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要求核查。盈趣公司在认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为避免影响上市进程,被迫和李某、孙某代表的本星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以补偿款名义支付28.8万元。


(二)伪造“独占实施专利合同”敲诈,进而影响企业上市


如前所述,李某熟知专利的各类保护手段,其中之一,便是一定时空地域的“独占实施权”。在实施敲诈的过程中,还会变换诬陷对方企业侵权的理由。


例如,李某利用自己拥有多家公司的有利条件,琢磨出虚构将A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已经许可给了B公司独占实施(同一时空下,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的事实。同时,为了使勒索手段可信,刻意伪造了两个公司之间的签署的专利技术独占实施协议。进一步勒索涉嫌使用相近技术的企业,称其侵犯了B的独占实施权。


据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李某虚构科斗公司将拥有的专利“通过图像采集启动设备间数据传输的方式及其系统”(专利号略)独家许可给其所实际控制步岛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以步岛公司名义,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掌阅公司,称其侵害该项专利,并授意高某以步岛公司发的那个法人代表人身份至北京向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实名举报,披露已向掌阅公司提起专利权纠纷诉讼,另伙同被告人李某武以步岛公司股东身份与掌阅公司谈判。掌阅公司为避免影响上市进程,再次被迫和李默人、李某武代表的步岛公司签订纠纷解决协议,以和解名义支付步岛公司80万元,后实际支付10万元。


(三)起诉并向网上购物平台投诉,阻碍被害公司融资


据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 被告人李某知晓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北公司)处于融资阶段,以科斗公司名义,先后多次以古北公司侵害其多项专利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京东、淘宝等网上购物平台投诉,造成古北公司产品下架。古北公司在认为不构成侵权且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诉专利全部无效、科斗公司败诉的情况下,为避免影响融资,被迫和科斗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专利实施许可费名义支付22. 5万元。


客观地看,李某虽然挖空心思利用专利技术受法律保护的制度,便假借专利技术受法律保护的名义,对被害企业实施着敲诈勒索。但李某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利用企业各种非常时期和对专利技术不了解,难以在短期内组织有效反击,而恶毒损害这些企业的合法权益,其心思也很卑劣。


 03. 


探讨检察院主张的两种抗诉理由


10月27日,上海市一中院作出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李某武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


(一)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与事实不服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李某、李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被害单位财物80万元,实际得款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李某武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第一节实得50万元的事实及指控的第二、三、四节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法庭出示的证据:包括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无效决定书、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录音、证人证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独占许可备案登记资料、支付凭证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判未认定起诉指控的四节事实构成敲诈勒索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畸轻。


也就是说,检察院和法院的不同主张和认定,就在于李某第一次实得50万元的事实及指控的第二、三、四节事实上。检察院据此抗诉,实属正常理由,坚持原有的起诉主张。


(二)“绝大部分专利……不具备专利维权的基本条件”


在笔者看来,检察院另一个抗诉理由,就很值得商榷了,具体理由如下所述。


抗诉理由称:……李某及其公司名下绝大部分专利是对现有技术专利文本的修改或对现有技术的重新排列组合,研发投入成本极低,不具备专利维权的基本条件,而是为利用专利诉讼实施敲诈勒索作储备,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兴文在专利诉讼中取得胜诉的终审结果。


1.不了解专利“三性”。显而易见,承担该案公诉的检察官极不熟悉《专利法》。某一项专利(无论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申请,只要获得中国专利局的授予专利号,该技术构想、方案、改进措施或者外观设计就具有“新颖性”。更别说该案中的专利,已经被中国专利局授予了专利权,获得了专利权证书。


《专利法》第22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不了解新修改的《专利法》。2020年6月1日实施生效的《专利法》,针对外观设计,吸收欧美、日本等国的相关规定,改变了过去对整体外观的要求,增补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弥补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与国际专利制度之间的差异。


《专利法》第2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因此,绝非检公诉方抗诉理由所说的:绝大部分专利是对现有技术专利文本的修改或对现有技术的重新排列组合,研发投入成本极低,不具备专利维权的基本条件。


公诉方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作为抗诉理由之一,首先是欠缺法律依据,其次也不是公诉方能够评价,且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


 04. 


本案的几点启示


第一,本案的特点。本案是少有的,直接利用专利技术进行敛财的案件。作案者手段可谓特殊,很大程度上利用了诸多企业对专利保护认识不足,未能高度重视和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的漏洞。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犯罪人利用专利技术走的一步险棋。


第二,注重对本企业现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的保护。一个企业(厂家或者公司)会应用很多专业技术,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如何进行有效的保护,通常有“技术秘密”或“申请专利保护”等方法。


因此,企业刑事合规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对这些现有技术的保护方法做一个梳理和规划,建立健全技术保障机制。


第三,防止被恶意运用专利技术。对于没有申请专利技术保护的企业,也要建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建立报告制度。


该部门或人员,日常须注意检索专利公报,查看相同、相近以及相关技术的专利保护状况,向企业领导及时汇报。以便在遭遇恶意胁迫时,及时有效的做出反应,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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