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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抵押借款合同被诉诈骗,律师指出疑点成功无罪辩护

2022-01-16

关某和高某是呼和浩特本地商人,2013年1月18日,因为高某急需用钱,就以两人共同持有的矿业公司的名义,向某典当行申请400万和100万两笔当款,关某以公司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与典当行签署了抵押借款合同。


2014年8月,关某向当地房管所提交《遗失声明》,把原房产证作废后,将房屋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又向当地的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万。2016年,典当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关某涉嫌合同诈骗,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4898355元,检察院审查后决定起诉。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的王和平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关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关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


在看完所有的案卷,了解还原了案件事实,对检方指控的罪名进行构成分析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尽管存在违规行为,但他并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明确指出,任何的刑事犯罪,无外乎主观上有犯罪动机,或客观上有实害结果,再或者两者兼有之。在本案中,关某首先没有诈骗的目的,起诉书明确认定,关某在案发前已经偿还230.1665万元;卷内“续当凭证”书证显示,典当双方连续七次续当,累计展期到2015年年底;卷内“催款通知书”书证显示,关某在取得当款1年10个月后的2014年11月10日为典当公司亲笔书写承诺,对包括他人及自己的尾欠当款在内的6笔款项以及相应利息等总计1790.5375万元承担还款责任。


以上三个事实说明,这本质上就是一个典当双方有借有还的民事合同关系,关某奉行的做法是;欠债必须还钱,还不了的协商延期,同时出具书面承诺。由此可以证明其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自始自终都没有逃避还款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房子、房本还是合同本身,以及还款的过程,都没有任何问题,出现逾期无法还款的情况,关某也都签署续当合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没有任何欺诈的行为。


至于后来房子变更产权人,是经过公司决议的,至于又用于抵押借款,和典当行的纷争,这是两码事,两个法律关系。典当行哪怕遭受损失,也不是关某通过诈骗的方式造成的,两者没有因果关系,本身应该是民事纠纷,不宜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这是对司法资源的滥用,更存在重刑主义的倾向。


典当行在这件事情中,也存在重大瑕疵,首先没有要求关某把房产本原件留置,更没有做抵押权利登记,所以该抵押权属于无效。在抵押权无效的情况下,关某当然有权利用原房产再做抵押借款,典当行没有理由去干预,只要关某一直在履行相关借款合同即可。


该案中的最大疑点是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按照常理,签订合同后,房产证原件就应该由双方核实后封存,由典当行保管,然而在诉讼过程中,他们一直无法提供该房产证。典当行陈述称,2013年7月当款到期后发现房本是假的,但是却没有报案,双方一直续当到2015年底,2016年突然报案,这有悖常理。


典当行的手中,既有真房本的复印件,还有假房本的原件,这仍然有悖常理。“抵押财产清单”上房产证号完全错误,,典当行辩称笔误。经房产局辨别认为,编号的总位数、号码排列与正规编号相去甚远,没有笔误可能。2013年签订的合同,被典当行涂改成2012年,典当行依然辩称是笔误,按照常理,2013年初签署的合同,如果笔误也是直接写成2012年,而不可能笔误成2013年。


假房本的来源,一直是一个谜团,侦查机关两次退侦无法查明,公诉机关给不出明确说法,到底是谁炮制的,决定了谁将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甚至可能造成被告人和被害人地位的互换,从根本上来说,此案缺乏太多的事实基础,以及相关证据,能证明关某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更不要说,双方在合同中曾约定抵押物不登记合同不生效。事实上该房产也没有登记,关某一直在履行一个没有生效的合同,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说,都不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其与高某和典当行私人关系很好,因为急着用钱,双方办理了《当票》手续就拨付了当款,因此出现了21日签约18号就拨款的矛盾情节;也因此出现400万当款直接拨付高某账户的情况。


后来因为有关部门政策要求,典当行要求补签合同,并提供房、地产证件复印件。因此出现了只有房、地产证件复印件而无原件的情节;也因此出现了未予他项权利登记,合同至今没有生效,而已履行八年之久的情节,本质上抵押合同不过是朋友之间借款走的一个形式而已。


辩护人认为,此案疑点重重,证据不足,控方如不能举示完整的、能够形成证据体系的、可以得出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结论的证据,则不能认定有罪,更不能处以刑罚,合议庭应该依法宣告被告人关某无罪。


2021年12月30日,检察院对关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在本案中,辩护人王和平无论从犯罪主观动机,客观实害层面进行阐述,并且敏锐地指出,该抵押合同中存在的重大瑕疵,比如约定了抵押物不登记合同不生效,而典当行并没有去登记,造成合同没有生效,其次假房本是如何产生的,合同中的文本修改是如何发生的,典当行都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综上所述,辩护人能洞悉问题的本质,抓住关键疑点要求控方尽到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是赢得存疑不起诉的关键所在。这也体现出精湛的专业精神,以及锲而不舍的求证意识,实现了绝地反击,捍卫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一次可以进入教科书的经典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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