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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漫漫维权路终获阶段性正义--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立国内人身损害赔偿新天花板

2025-12-08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马航MH370航班部分失联乘客家属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代理的部分乘客家属获赔290余万元,其中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创下国内空难案件同类赔偿的最高纪录。作为部分乘客家属的代理人,张起淮主任带领团队成员历经11年跟进,终于为受难家庭争取到法律层面的阶段性正义,也填补了国内涉MH370失联案司法判决的空白。

一、跨越国界的维权:从多国诉讼到国内定分止争

2014年3月8日MH370航班失联后,本所第一时间接受家属委托,开启了长达十余年的维权征程。案件初期,团队曾协助家属在马来西亚提起诉讼,却遭遇当地法院裁定重组后的新马航免责,将核心责任主体排除在诉讼之外,让家属维权陷入僵局。

为打破困境,张起淮主任迅速调整策略,依据《蒙特利尔公约》中“原告可选择运输目的地法院管辖”的条款,将诉讼重心转回国内。同时,结合我国作为《芝加哥公约》缔约国的身份,主张在国际航空运输法律框架下,既要恪守国际公约的统一赔偿规则,也要兼顾国内法对受害者权益的兜底保护,最终成功推动案件在北京法院进入实质审理。

二、法律适用的博弈:蒙特利尔公约的核心价值与多元法律协同

本案审理中,管辖地、适用法律及赔付标准均存在多重挑战。马航等被告提出应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同时主张公约未将家属精神损害赔偿、维权相关费用纳入赔偿范围,试图以此压缩赔付金额。本所代理团队明确反驳,强调我国作为《芝加哥公约》缔约国,已建立完整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本案在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基础上,需结合我国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才能充分弥补家属的物质与精神损失。并指出MH370航班系国际航空运输,中马两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该公约“128821特别提款权内无过错赔偿、超额部分推定过错”的双梯度规则,是界定承运人责任的核心依据;同时公约并未排除国内法的适用,需结合国内法律补足家属的物质与精神损失。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所代理团队“公约适用+国内法兜底”的观点,在判决中明确双法域法律的协同适用——不仅判令马航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行李损失等176万余元,还支持了家属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相关费用的主张,判令马航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维权相关误工费及交通费等费用15万元、律师费5万元,既符合国际公约精神,也体现了国内法对民生权益的保障。这 100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虽是目前国内空难民事侵权案件的最高纪录,但家属所承受的长期精神创伤难以用金额完全衡量,且该标准与部分国家相关赔付仍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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