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11日),87岁的著名画家范曾在其个人微博公开发文,回应在今年8月的“失联风波”事件。
范曾说,自己与徐萌“喜得独子”, 现已迁入新居,此后长厢厮守,以慰余生。
日后与他相关的公私事宜,均仅由徐萌全权负责,他人无权干涉。
范增还表示:即日起,自己本人与范晓蕙、范仲达二人及其家属断绝关系,不再保持任何形式的往来。
所有商业运营相关事务,将通过十翼范曾(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办理。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萌。
公开资料显示,范曾迄今有四段婚姻。
第一任妻子林岫比他小7岁,这段婚姻维持了5年,两人于1968年离婚。
1971年,范曾和同学边宝华结婚,生下女儿范晓蕙。
1993年,范曾与边宝华离婚,迅速与第三任妻子张桂云结婚。
与范曾结婚的张桂云改名楠莉,其与前夫的儿子须波、须涛也分别改名为范一夫、范仲达。
这段婚姻稳定持续了近30年,直到楠莉于2021年去世。
2024年4月,86岁的范曾范宣布,与当时35岁的徐萌结婚。
2025年8月,女儿范晓蕙公开发文称,父亲范曾被徐萌带离住处失联。该事件一度引发外界关注。
那么,范曾的微博发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橙柿记者就相关内容联系了知名律师张起淮。
张起淮认为,从声明效力来看,范曾先生针对亲生女儿范晓蕙、继子范仲达发布的 “断绝关系” 声明,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不具备直接解除亲子关系的法律效力。
“断绝关系”无效!
血缘亲子关系不因单方声明或协议终止
张起淮律师认为,血缘亲子关系基于出生这一自然事实确立,不因单方声明或协议而终止
此类声明,仅能作为当事人对亲属关系态度的单方宣示。
既无法突破法律对亲子关系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直接改变亲子间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从解除亲子关系的法定程序而言,范曾先生与范晓蕙、范仲达二人的亲子关系解除路径存在本质区别。
对于与范晓蕙的血缘亲子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设定任何解除程序。
该关系基于出生这一自然事实确立,不因单方声明或协议而终止,即便双方签订所谓“断绝关系”文书,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仍需依法履行。
对于与范仲达的继父子拟制血亲关系,若双方已形成扶养教育关系,解除需通过协商一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方式。
若仅为名义上的继父子关系,未实际履行扶养义务,则在范曾与范仲达生母婚姻终止时,该关系即自行终止,单方声明同样并非法定解除途径。
意图排除女儿继子继承权?
可通过订立遗嘱形式
张起淮律师分析指出,若从声明的核心诉求来看,范曾先生若意图排除范晓蕙、范仲达的遗产继承权,无需以 “断绝关系” 为前提。
依据《民法典》第 1133 条规定,自然人有权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自主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该处分行为属于公民意思自治范畴,无论与二人的亲子关系是否存续,合法订立的遗嘱均具有法律效力,可精准实现财产处置的核心意愿。
因此,范曾先生完全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排除范晓蕙与范仲达的继承权。
关于范曾的声明
一、我与吾妻徐萌女士近期喜得独子,幸何如哉!兹后我与爱妻、独子三口共度,现已迁入新居,此后长厢厮守,以慰余生!
二、鉴于本人年事已高,与吾妻喜结良缘以来,我本人大部分事宜已交由吾妻处理。
即日起,凡与我本人相关公私事宜,均仅由吾妻徐萌女士全权负责,他人无权干涉。
三、近期我身边有人恶意挑起矛盾,无视我的名誉、健康与合法权益,我深感无助、痛心!
有人曾以范曾子女名义,以“寻找、关爱”范曾为由,恶意虚构事实,公然诽谤我与吾妻;另有人打着“范曾子女”旗号,以“保护”范曾为借口,直接或间接危害我们一家三口人身安全,严重干扰我们的生活。
故此,即日起,我本人与范晓蕙、范仲达二人及其家属断绝关系,不再保持任何形式的往来。
我本人也与上述两人及其家属、以及持股、管理、运营的,或与之有任何关联的公司及实体,不再保持或延续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
同时解除并撤销对上述两人及其家属、其所涉及实体的任何委托、授权或其他合同关系。
上述人员及实体不得再以我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上述人员及其实体的任何活动也均与我本人无关。
对其在销售、展览、赠与或其他任何活动中涉及到我本人名义的艺术作品,我个人均不予置评,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自即日起,我本人涉及的一切公益慈善事务,仅通过北京十翼文化艺术基金会完成;商业运营相关事务,将通过十翼范曾(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办理。
我现与妻子将继续为国家文化艺术及公益慈善等事业聊尽绵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