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蔡文静女士的委托,就代理的蔡文静女士诉江美娣、王佳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胜诉情况声明如下:
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间,被告王佳钰使用被告江美娣在新浪微博平台注册的用户名为“南风入弦858”现更名为“毕加索868”(UID:7514795186)的账号发布侵权微博。公然捏造和传播有关蔡文静女士的不实信息,对蔡文静女士进行诋毁、以侮辱性言辞对蔡文静女士进行人身攻击,致使公众对蔡文静女士形成误解,降低了蔡文静女士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蔡文静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给蔡文静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蔡文静女士随即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依法取证并将被告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体现,公民的名誉权是其依赖自已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原告作为知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为广泛的影响力,属公众人物范畴。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但此种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本案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对不直接侮辱人格或者不对其人格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质疑、批评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这种较高的容忍义务,应限于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评论性言论,并非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传播,并且公众知情权与舆论监督权并不能豁免人身攻击的侵权责任,一旦言论超出了必要的界限,仍然构成侵权。被告发布的多条针对本案原告的言论,部分内容如“上一秒笑嘻嘻,下一秒妈卖批,录完你谁啊”“鸭子嘴”“绿茶婊”等粗鄙,属于对原告的侮辱;部分内容无事实依据,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判决被告江美娣、王佳钰在新浪微博账号(UID:7514795186)主页置顶公开向原告蔡文静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10日,并判决被告江美娣、王佳钰向原告蔡文静赔偿律师费10000元和取证费1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上诉至二审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此提醒广大网友切勿在网络中捏造不实信息,加强自身管理,尊重他人人格尊严,尊重法律,尊重网络管理规则,共同维护网络文明环境。对于一切恶意侵犯,无中生有的攻击、诋毁、侮辱他人的行为,我们决不姑息,一定依法维权。